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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章程
作者: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8 16:25:57

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弱济贫、扶危救急、共襄公益、服务社会的优良美德,怀抱“人饥己饥,人溺己溺”之心,立足于扶贫、助学、赈灾和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关注家乡教育事业,为灾区人民和贫困学子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一切为了受助者,脚踏实地,专注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为中国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贰百万元人民币,来源于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1647号301单元之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有困难的需要帮助的群体或个体项目

(二) 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教师项目

(三) 慈善赈灾,向受灾地区和受灾者提供捐助;

(四) 参与其它以及与政府机关、国内外慈善机构、研究单位等合作开展的与业务范围相关的慈善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富有爱心,能积极参与基金会的各类慈善活动;

(三) 乐意为教育事业和人才工作出力,直接为本会捐款或积极为本会发展基金;

(四)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体具有选举资格的人员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4. 共同负责并管理基金会的日常运作;

5. 共同对基金会各项资助活动负责;

6. 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捐赠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基金会章程;

2.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履行理事职责;

3.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建言献策,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 支持本会举办各项福利事业;

6. 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基金会的某些重大事项,因时间性较强,未能等到理事会召开而须及时作出决定的,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召开时说明情况,提请理事会追认。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可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带领理事进行基金发展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办事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党建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 银行利息;

(三) 投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范围;

(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三)行政办公经费支出;

(四)宣传费用;

(五)其他社会慈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50万元以上的款项;

(二)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用于投资企业、有价证券和购置不动产等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其定性为“留本基金”的款项,不得动用本金。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财产清册、本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慈善公益目的,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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