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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作者: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0 16:10:38

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拥护本会章程

(二)富有爱心,能积极参与基金会的各类慈善活动

(三)乐意为教育事业和人才工作出力,直接为本会捐款或积极为本会发展基金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力和义务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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