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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0 09:13:42

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和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于200891日共同发起了首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

2009723日,在国内110余家非公募基金会的参与下,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2009年年会在北京举行。首届论坛年会以“成长中的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为主题,与会者围绕“散财之道”、“治理之道”和“自律之道”三个分议题展开研讨和交流,充分展示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特别是参与5.12抗震救灾以来我国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成果,分享彼此的工作经验,并与政府部门、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展开了广泛的对话和交流。

年会期间,论坛组委会举行了“非公募基金会领导人圆桌会议”。与会的非公募基金会领导人一致意识到,从法律政策方面讲,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得天独厚,完全有条件做好内部治理,进行专业化管理,并藉其资金优势,为改善民间公益行业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共同推进民间公益慈善事业健康、规范和持续发展。

为此,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组委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特发布《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

一、非公募基金会应当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表率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二、非公募基金会以服务公众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和目标,并按照使命和目标制定机构的战略规划以及开展工作。

三、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会及执行团队成员的个人利益不应当与基金会利益有潜在冲突。当基金会理事或者其他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相关的交易和业务往来应当符合基金会的最大利益。

四、非公募基金会章程应当规定理事会是决策机构,并明确阐述理事会的产生、成员任免、职责、运作程序。理事会成员的构成应当保证理事会正常和有效的运作,并符合法定人数。

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具有独立任免执行团队负责人的权力,并定期评估执行团队负责人的表现,确保按照基金会的使命实现战略规划。

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应当审核并通过基金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五、非公募基金会的筹资来源和筹资方式应与基金会的使命和价值观保持一致。筹资活动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可靠。不公开向非特定对象筹资。筹资行为应当尊重捐赠者的合法利益,包括捐赠意愿、隐私权和知情权。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专款专用。捐款的使用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且定期向捐赠者知会。应当为捐赠者开具捐赠收据。

六、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的使命和目标。应当根据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开展工作。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以改善组织内部的财务管理。

非公募基金会的财务部门应当编制清晰的财务报表,能清楚地反映各项工作的财务信息。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接受独立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机构的选择标准应当由理事会制定。审计报告应当没有涉及原则性问题的保留意见。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每年公布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七、非公募基金会的项目设计和论证应当遵守基金会的使命和目标,应当有完整的项目方案(或项目建议书),指出项目的目标、受众、计划、产出和预算。非公募基金会应有公开、完整的项目资助流程。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对项目进行自我监测和评估。项目评估应当以项目受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为主要依据,并反映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是否邀请外部人员评估,或进行第三方评估。项目评估和监测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公正。

八、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人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用以吸引、管理、培育和激励具有适当能力和技能的员工,使其在实现组织既定使命的过程中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人员聘用过程应当遵循公开、机会均等、无利益冲突的原则。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与其员工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同时,基金会应当具有公开的、切合实际的员工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并予以执行。

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在互相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招募和管理志愿者。应当使志愿者准确、清晰地了解基金会的使命和价值观、其工作的内容、技能要求、时间投入、工作环境(包括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以及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并清晰地表明该工作的义务性质以及基金会可能提供的补贴。

九、非公募基金会应当与其它公益组织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尤其是那些与其关注共同领域的公益组织。

非公募基金会尊重和维护同行的名誉、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等。未得到允许,不得使用其它公益组织的标识,商标和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十、非公募基金会应当以适当的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机构的真实的信息,其中应当包括:使命、服务领域;理事会的成员名单和背景;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承诺向社会公示的财务信息;项目信息,除了出于尊重捐赠者意愿的考虑或者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考虑,应当保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评估报告)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

十一、非公募基金会自觉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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