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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8 15:11:15

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基金会管理和社会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基金会管理服务,促进基金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基金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由会计、出纳、审计人员组成。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兼任。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会计主管负责组织本基金会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基金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基金会财务和捐赠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基金会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 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基金会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社会效益。 
    (三)详细核对基金会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基金会的计划资料、捐赠和其他有关捐赠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基金会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基金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秘书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基金会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理事长。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理事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理事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理事长。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理事长签字。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 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 零星捐助支出;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理事长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基金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理事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理事长复核后,送理事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理事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基金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理事长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基金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基金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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